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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适用缓刑案例—农某贪污案

作者:郜永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12-19 18:25 浏览量:1271

钱某系红河某县国家工作人员,农某系该县某乡村民。

2017年初以来,某县在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的过程中,钱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农某采取多量土地面积虚增、虚报的手段,前后套取国家征地补偿费近20万元并进行了瓜分。

补偿款到手后,因有村民向政府部门反映农某有多量土地之嫌,农某于是马上司法机关交待了钱某与自己合谋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便及时退还了贪污所得,后钱某也随后到案。

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以钱某、农某犯有贪污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本人以农某辩护律师的身份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但二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分赃数额也接近,故没有主犯、从犯之分。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全部脏款,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钱某的辩护律师辩称: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失职,充其量只能按渎职犯罪来确定其罪名;钱某与农某属于共同犯罪,无主犯从犯之分,有自首、退脏情节,建议判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辩护人则认为:一、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钱某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而农某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只能认定为从犯。理由是:1、钱某不但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负责征地丈量、登记上报土地补偿款的主要负责人,而农某不过一介普通村民,也不是协助征地的人员,虽然虚增、虚报的部分土地与其有关,但如果没有钱某的指使和同意,其想贪也贪不了;2、从二被告人已分及未分脏的约定来看,钱某的数额也适当多于农某的数额。3、二被告人在法庭上相互对质时,都说是对方先提出来“整点土地补偿款用用”的主意,虽然最终没有证据证明是谁指使谁,但因二被告人的身份不同、地位不同、职务不同,已经完全可以看出来,在整个实施犯罪的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中,钱某是主犯、农某是从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农某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后法院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农某为从犯,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认定钱某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万元。

本案的警示: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深入,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腐败分子们几乎已经到了无地自容的地步,这正应了陈毅元帅的那句名言:“手莫伸,手伸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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