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当前位置:找法网>红河律师>律师>郜永红律师 > 亲办案例

成功适用缓刑的案例(盗窃)

作者:郜永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3-04 17:52 浏览量:1008

2013年初,红河甲地的张某跟随乙地的李某拜师学艺。某日,见师傅房门未锁,便推门进去,见桌上摆一台电脑、一部手机等贵重物品,张某遂起盗意,顺手牵羊将上述物品窃为已有。

后李某报案,张某被抓获,脏物经物价部门鉴定,折旧后价值为4000余元。

本案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盗窃数额较大(1000元为起点),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基准刑是13个月,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

但本辩护律师辩护认为:首先张某是初犯,无前科,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今天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应从轻处罚5%;其次,被告人张某得到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受害人取得联系,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书),那么,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法院《量刑意见》的实施细则“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30%”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判决宣告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张某也未上诉。

在线咨询郜永红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869

  • 好评:209

咨询电话:15912812468